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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11-19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6〕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用工意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省人社厅《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了《石家庄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省人社厅《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3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双随机”抽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调查、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用量化评价和重点指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四个等级。

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评价分数在89分至80分的为良好;评价分数在79分至60分的为合格;评价分数在59分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劳动合同签订率未达到90%的;

3.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到90%的;

4.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6.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7.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量化标准(总分值为100分)。

(一)制定并公布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5分)。主要包括:招用劳动者录用核查登记、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出勤记录、工资报酬及其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向职工公布制度、制定(修改、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讨论方案等。

1.各项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得满分;

2.规章制度制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1项减1分;

3.所列主要规章制度缺1件的减1分;

4.规章制度未公布或未告知劳动者的,涉及1人减0.5分;

5.其他违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的,1项减1分。

(二)订立劳动合同情况(5分)。

1.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得满分;

2.劳动合同签订率每减少1%(不足1%的按1%计算)减0.5分;

3.未订立集体合同的,减2分;

4.其他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1项减0.5分。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5分)。

1.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无违法行为得满分;

2.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涉及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下的减1分;涉及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减3分;涉及人数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减5分;

3.劳务派遣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1项减5分;

4.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其他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1项减1分。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5分)。

1.无违法行为得满分;

2.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轻微的,1项减1分;

3.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人权益被同时侵害2项以上(含2项)或1项权益侵害涉及5人以上(含5人)的,减5分。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10分)。

1.无违法行为得满分;

2.未依法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减2分;

3.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1项减2分;

4.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减2分;

5.年休假制度未落实的,1人减2分;

6.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1次涉及30人以上的,减10分;

7.其他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1项减2分。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20分)。

1.无违法行为得满分;

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涉及5人以下或拖欠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减5分;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拖欠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减10分;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拖欠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减15分;涉及20人以上或拖欠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减20分;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拒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每项另减3分;

3.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涉及1人减5分;

4.未制作保存书面工资支付记录的,减2分;

5.其他违反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项减5分。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30分)。

1.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且无违法行为的得满分;

2.社会保险参保率每减少1%(不足1%的按1%计算)减3分;

3.未依法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年度公布的,1项减5分;

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10%以下的,1项减10分;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1项减15分;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15%以上20%以下的,1项减20分;涉及人数或欠缴金额占职工总数或应缴金额20%以上的,减25分;

5.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或者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支出行为的,减30分;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项减5分。

(八)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20分)。

1.无违法行为得满分;

2.以上项目之外的违法行为,1项减5分。

第九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由负责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且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外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优秀等级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不再实施“双随机”抽查、书面材料审查和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良好等级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不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外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

(三)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等级企业,下一个评定周期内,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双随机”抽查、书面材料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自身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四)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等级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执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以上等级的企业,出现被举报投诉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重新评定等级,并按照新定的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依据本细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