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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信用修复指南
发表日期:2019-04-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中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我市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现将信用修复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1.以下行为不可进行信用修复:
(1)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2)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3)经行政处罚部门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2.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第1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1)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信息提供部门认可。
(3)自觉接受信息提供部门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二、信用修复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信用修复资料,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修复认定。信用修复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认定书(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退回并通知申请人,并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办。
3.修复实施。信用修复机构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作出同意信用修复认定,同步信用修复记录到市信用共享平台,并报送《信用修复决定书》到市信用办;市信用办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石家庄"网站的公示。
三、相关说明
信用修复机构(指依法对信用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出示《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公示。
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各有关部门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真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市信用办将建立该类行为失信档案,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取消该信用主体三年内的信用修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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