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相关事项
发表日期:2019-04-15
信用修复制度是指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经法定程序,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删除其失信信息的制度。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对涉及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1.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2.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3.经行政处罚部门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